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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公布2015年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强制标示稽查结果

作者:食品包材检测网 发表于:2016-01-25   点击:2,207 次

2016年1月21日,台湾地区“食药署”发布2015年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强制标示稽查结果,重点查核项目包括是否依规定应标示的品项进行标示、是否符合“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”及耐热温度符合性。

“食药署”于2015年度10月间,会同22县市政府卫生局,执行“强制标示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加强稽查计划”,总计查核424件市售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装产品标示符合性,共查获66件食品容器具疑似未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6条标示规定;抽验46件塑料类及21件纸类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装产品,检验项目包括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之塑料类一般规定(铅、镉、材质鉴别、重金属、塑化剂、着色剂等)及纸类一般规定(荧光增白剂、材质鉴别、重金属等),检验结果共计1件纸类食品容器具检出荧光增白剂,1件纸类食品容器具检出荧光增白剂且材质鉴别与标示不相符,其余产品皆检验合格(合格率97%)。另针对上述塑料类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装产品进行耐热性试验,检验结果共计5件产品耐热试验不符合,皆由辖区卫生局依法处办中。

“食药署”重申,经公告的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装,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品名、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、净重、容量或数量、境内负责厂商的名称、电话号码及地址、原产地(国)、制造日期等信息,并不得有不实、夸张或易生误解的情形,违反上述规定者,最高将处新台币400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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