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2024年05月15日
您当前的位置:食品包材检测网 » 政策法规 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-辛内酯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(食药监办食监一函〔2014〕626号)

文章分类:政策法规
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-辛内酯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(食药监办食监一函〔2014〕626号)

作者:食品包材检测网 发表于:2014-12-04   点击:1,972 次

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
你局《关于推荐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-辛内酯等8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》(鲁食药监发〔2014〕4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
一、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γ-辛内酯等84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(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)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质检总局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、国家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(2014年第8号),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撤销,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。

二、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,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,不得超范围检验。

(二)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,准确、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。

(三)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。

(四)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,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。

(五)在检验工作中,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,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,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,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。

附件下载:   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.doc

http://www.cfda.com.cn/newsdetail.aspx?id=73747

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
2014年11月28日

相关文章

赶快留言冒泡

  • 评论 (0)
  • 引用通告 (0)
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.
目前还没有任何Trackbacks和Pingbacks.
吐个泡浮上去.

订阅本站内容

RSS Feed 食品包材检测网RSS源资讯服务,整合食品包材行业内的资讯、政策法规和标准,为您提供最前沿的检测技术,最权威的检测仪器!
免费订阅:鲜果, 抓虾, 有道